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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院系:

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冀教财函〔2023〕65号)及《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2023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为我校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学生就学期间家庭享受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自2016起,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含36个月),且服务期间考评合格。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 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详见附件2)。

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县政府所在乡镇除外)、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工作现场地处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省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学生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先后提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信息后,将《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部门毕业生代偿名单,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及资金拨付信息表上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三)各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汇总材料,于2023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四、注意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提交材料至党委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多功能馆西侧201室)办理审核,研究生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逸夫楼210室)办理审核。

(二)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毕业生向学校提交《申请表》审核时应一并携带以下材料: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代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四)服务期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五)我校毕业生在外省基层单位就业,请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

五、工作要求

请各院系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申报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各院系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政策,将相关政策内容通过qq群、微信群、学院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号、电话、短信等形式宣传发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申报,同时注意将此项申报工作与就业工作相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更多学生到基层就业。

党委学生工作部联系人:梁世如

联系电话:0312-5077335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联系人:马潇颖

联系电话:0312-5079688

 

党委学生工作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