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位管理 >> 学位委员会 >> 正文

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修定了《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该修订意见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25214












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设立河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中心、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一般为三十一至四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五年,期满可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任期四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主席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学院(中心、系)研究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本单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在任期内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的,须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研究生导师聘任和考核等事项;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三)组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论文的抽查评审工作;

(四)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审核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六)评选和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七)提出对授予学位有争议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八)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九)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有关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二)审核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对各学院(中心、系)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论文的抽查评审工作;

(四)对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审查各单位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学位申请手续;

(六)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七)负责校内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及河北省及国家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初选推荐工作;

(八)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通告,发放学位证书,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信息和学位论文;

(九)负责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等工作;

(十)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十一)承担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于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两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由秘书长视情况呈交主席、副主席会签决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拟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拟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进行初审,经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可指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并负责汇报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席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