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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政字〔2024〕34号)

发布日期:2025-02-24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4〕34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冀财教〔2024〕103)等文件精神,学校对《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字〔2018〕11号)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4年11月29日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励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冀财教〔2024〕103)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包括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参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审:

(一)未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或相关培养环节者;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未正常缴纳学费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和比例

(一)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和比例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设“求是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享受求是奖学金。

2.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励金额10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金额60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30%,奖励金额4000元。

(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和比例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设“求是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以直博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享受求是奖学金。

2.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3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50%,奖励金额5000元。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要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技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方面权重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分别制定评价标准。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须将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各培养单位如修订评审细则,原则上在每年初进行,修订后须重新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使用的各类成果署名第一单位须为河北大学。

第十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所提交的学术、科研及其他成果原则上在上学年9月1日至本学年8月31日内取得。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在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实施。

(二)培养单位组织机构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当年研究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

(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启动部署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自愿提出申请。

(四)各培养单位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推荐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须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登记表放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研字〔2018〕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