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2〕33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对《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6〕10号)进行修订。该修订意见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2年11月4日
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防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服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和研究生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综合实验中心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有关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按涉及教学内容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作业与实验实习、考试、成绩、管理、保障;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四级,即特级(T)、一级(I)、二级(Ⅱ)和三级(Ⅲ)。具体情况见《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第六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全校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进行监管,并接受教学事故的举报;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Ⅲ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Ⅱ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工作小组进行认定;I级和T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工作小组进一步确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定。
第八条 《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工作小组参照《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研究确认。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填写《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录入《河北大学教学事故数据库》。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按程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Ⅲ级事故,由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单位内通报批评处理;
(二)Ⅱ级事故,由工作小组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处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三)I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取消一次职称评定资格;
(四)T级事故,学校视事故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高于I级的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符合以下情形者应从重处理:
1、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三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以后(含第三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
2、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事故的调查、取证。
(六)若事故责任人为以其他方式聘用的校外人员,出现Ⅲ级教学事故的,取消该年度聘用资格;出现Ⅲ级以上教学事故的,不得再聘用该人员。
第十二条 因教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 对本单位发生事故的直接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若对事故故意隐瞒、拖延处理,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做出规定但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负责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的申诉工作。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内教学和实习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校教字〔2016〕10号)废止。
附件1
河北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
类别 |
内容 |
级别 |
课堂教学 |
课堂上散布危害党、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不道德的言论 |
T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出现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致死、致残 |
T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重伤 |
I |
未按开课计划授课,导致实际开课低于原计划三分之一及以上 |
I |
私自请人代课 |
Ⅱ |
无故缺课 |
Ⅱ |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致使学生反映强烈 |
Ⅱ |
上课时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行体罚 |
Ⅱ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5000元(含1000元),或学生轻伤 |
Ⅱ |
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未经同意停课出差 |
Ⅲ |
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
Ⅲ |
上课无教案 |
Ⅲ |
任课教师已告假获准,而开课单位受理者未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 |
Ⅲ |
在课堂上接打手机 |
Ⅲ |
上课着装不严肃、在教室内吸烟、酒后授课等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 |
Ⅲ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300元—1000元(含300元),或学生轻微伤 |
Ⅲ |
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学生反映强烈 |
Ⅲ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或监考任务 |
Ⅲ |
作业与实验实习 |
指导教师、管理人员不作为导致学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无法正常进行而影响毕业 |
I |
应有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的课程在教学活动期间未布置,或虽布置但未批改 |
Ⅱ |
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 |
Ⅱ |
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 |
Ⅲ |
未按时上报实验运行表、实习计划、实习总结等 |
Ⅲ |
擅自改变实习计划或实验内容 |
Ⅲ |
毕业设计或实习指导教师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 |
Ⅲ |
考试 |
试题中出现危害党、危害社会及有政治问题、违法乱纪、不道德的表述 |
T |
监考教师无故未到 |
I |
由于主观故意,导致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I |
监考、巡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作弊 |
I |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
Ⅱ |
未进行试题审查 |
Ⅱ |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缺页等严重问题,致使当场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监考教师迟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考毕收回试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
Ⅱ |
因监考教师监考失职致使学生违纪或作弊有机可乘 |
Ⅱ |
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不上报 |
Ⅱ |
由于非主观故意,导致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
Ⅱ |
不按照规定进行试题审查 |
Ⅲ |
命题或印制试卷出现错误,延迟当场考试时间 |
Ⅲ |
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找他人代替监考 |
Ⅲ |
监考教师监考迟到 |
Ⅲ |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的其他行为 |
Ⅲ |
成绩 |
不按照评分标准阅卷,或误判、错判(致使25%以上学生成绩出现差错) |
I |
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
I |
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错登、漏登成绩或未及时登统考试成绩 |
Ⅱ |
遗失学生试卷 |
Ⅱ |
教师或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
Ⅲ |
管理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学籍等证明 |
I |
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教师上课、让上课学生空等 |
Ⅱ |
任课教师干预学生评教 |
Ⅱ |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人才培养方案、开课任务、教材选用审批表和试卷等 |
Ⅲ |
保障 |
私自占用教室进行商业活动 |
Ⅱ |
无特殊原因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学楼大门或教室门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