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15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规范研究生培养与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5月28日
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规范研究生培养与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中期筛选是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和评定,是加强研究生学习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措施。作为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对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尽早分流的有效手段。
二、组织实施
中期筛选工作由各学院(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一)各学院(中心)成立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副书记及各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的中期筛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
(二)各学院(中心)按学科专业/专业学位类别组成考核小组,组长应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成员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硕士研究生考核小组成员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名单由各学院(中心)中期筛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中期筛选时间
中期筛选在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后进行。学制为两年的研究生,建议在第二学期组织中期筛选,学制为三年或五年的研究生,建议在第三学期组织中期筛选,确保研究生有充足的时间开展论文开题及撰写工作。
四、中期筛选内容
(一)思想表现: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身心健康: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无心理障碍,无偏激思想,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业务学习:研究生在中期筛选前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四)科研能力:结合研究生自评报告、选题情况等,对其参与科学研究的情况和科研能力进行考核。对硕士研究生应着重考核其专业基础知识、文献阅读情况,是否具有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对博士研究生应着重考核其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扎实,是否具有学术创新能力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除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外,各学院(中心)在中期筛选环节中可补充更适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考核内容及方式。
五、中期筛选程序
(一)研究生按照思想表现、身心健康、业务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自我鉴定并撰写自评报告;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审核表》,由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进行初审。
(二)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研究生的自评报告,结合对研究生的了解、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考核条件、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的反馈意见等因素,对研究生的中期筛选考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学院(中心)汇总。
(三)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采用口头答辩形式或笔试形式,具体开展形式由学院(中心)自定。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给出具体的考核意见并填写《河北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审核表》,报所在学院领导小组审查。
(四)指导教师和科研秘书应及时将研究生中期筛选情况在研究生教务系统中进行维护,以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研究生院根据学院(中心)报送的中期筛选考核结果和考核意见,拟定出终止培养的研究生名单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按《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六、中期筛选结果及处理
中期筛选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
(一)思想表现、身心健康、业务学习和科研能力均合格者,视为中期筛选通过,准予开题并按计划进入学位(毕业)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筛选结果视为暂缓通过、延期考核: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欠缺;其他需要暂缓通过的情况。
(三)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中期筛选的研究生,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中心)审批后,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中期筛选者,按不通过处理。
(四)中期筛选不通过者,可向学院(中心)提出二次考核申请,经导师同意且学院(中心)严格审查通过后,可在三个月至半年内择期组织二次考核。
(五)参加二次考核仍未通过,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终止其培养工作。由学院(中心)考核小组和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院,按照《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处理。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应按同级博士研究生考核标准执行。中期筛选不合格,不宜再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及时终止该研究生的博士培养工作,根据《河北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20〕34号)的规定,如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模式培养。
(七)直博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应按同级博士研究生的考核标准执行。中期筛选不合格,不宜再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及时终止该研究生的博士培养工作,根据《河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校研字〔2019〕11号)的规定,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八)对于二次考核通过的研究生,学院(中心)后期应重点跟踪,对其开题报告,论文撰写、预答辩、评审和答辩等环节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推迟申请论文答辩。
(九)研究生对考核最终结果如有异议,自获悉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河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参照各专业学位类别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中期筛选工作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考核总结
各学院(中心)在研究生中期筛选结束后,应召集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成员,认真讨论和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解决方案。
八、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