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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5    作者:     来源:     点击: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1〕37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社、中心,校办企业,校内服务机构: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管理,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

2021年10月25日

河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管理,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活动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独立于研究生课程体系之外,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对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托,各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应与相关的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单位建立实践基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活动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落实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考核通过的视为完成专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具体时间要求参照全国相应专业学位教指委编写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时长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散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特点。

第八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顶岗实习、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实际问题调研等形式。

第九条  相关培养单位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的培养目标要求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实践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导师的安排或同意下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的专业实践活动:

(一)依托实践基地提供的研究项目或实践岗位;

(二)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横向课题;

(三)依托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四)根据就业意向,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以下简称“双导师”)共同负责指导专业实践活动。在培养基地进行的专业实践以校外导师指导和管理为主,在非培养基地实践单位进行的专业实践主要由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内外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个人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二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按年度编写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实践工作安排,并及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应及时做好专业实践活动有关工作日志,主动向校内外导师汇报工作和思想等情况,具体汇报时间和方式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确定;

(二)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创作)或学位论文工作;

(三)应严格遵守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双导师同意后方可终止专业实践活动。因特殊原因导致专业实践单位变更的,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专业实践考核前及时完成《河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的撰写工作,并由相关实践单位给出鉴定意见。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六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特点等基本原则,并认真组织和落实专业实践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培养单位至少应提前一周在本单位公布专业实践考核工作有关安排。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以专题报告会的形式在本专业领域内公开汇报专业实践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考核要点:

1. 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养成情况;

2. 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结合程度;

3. 能否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见解与新方法;

4. 解决途径是否具有改进与革新之处;

5. 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专业学位研究生未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未按规定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三)经实践单位鉴定为不合格;

(四)参加实践活动期间违反学校、培养基地或其他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五)参加实践活动期间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等。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的特点,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研究,创新专业实践模式,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提高专业实践质量,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开发和使用典型案例,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每学年对专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对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积极构建学校、学院、实践单位三方多渠道、常态化的专业实践质量监督机制。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活动由相关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培养单位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河北大学XX学院XX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实施细则》和实践大纲。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